#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 保障自己決定與善終權

預立醫療決定 保障自己決定與善終權#預立醫療決定

(優活健康網記者張桂榕/綜合報導)醫院每天上演兄弟姊妹對於長輩的醫療照護觀念不同,不只病人跟家屬難過,甚至醫療人員也束手無策。對意識清楚的民眾做調查,詢問若有一天自己因昏迷、變植物人或是失智症末期造成無法自主決定時,會想要靠機械式的維生醫療或是鼻胃管灌食來維持生命嗎?大部分得到的答案都是不願意,不想要再受折磨;但若是發生在家人身上時,大家就會開始遲疑無法做決定,而且不願意的人也減少了許多。民眾捨不得家人離世、怎麼可以看家人不吃不喝、不敢幫家人做決定,覺得自己像劊子手等理由。然而,如果活著的病人,能夠自己決定自己要接受哪些醫療,不只可以避免自己受苦,也可避免家人甚至醫療團隊受苦!失智症10多年的93歲王爺爺,已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終日躺床,不太認得人,對話混亂,生活起居皆需外傭24小時照顧。因為失智症末期,王爺爺有好幾次因為吞嚥困難嗆到造成吸入性肺炎或是泌尿道感染而反覆住院治療,甚至面臨急救的生死關頭。王爺爺有4個兒女,但兒女們對治療方向卻意見相左,分成兩派,一派主張一定要救到底,不救就是不孝;一派希望順其自然,不要再讓爺爺受苦。光是鼻胃管的置放與否,就讓兒女們吵得不可開交,常常放了沒多久爺爺就自己拔掉,但因為其中兩位兒女堅持只好又放回去,但為了擔心爺爺自拔鼻胃管,他的雙手被綁在床緣固定,另兩位兒女看了好難過卻無計可施,看著老父親流淚,說著「如果爸爸還清醒,能自己決定要或不要,那該有多好…」。病人自主權利法 保障病人決定權與善終權民國108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在台灣正式上路,這是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除了保障病人知情、選擇及決定權,也保障了病人的善終權。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其適用之疾病類別較多,可選擇拒絕或撤除的醫療選項也更廣。民眾可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透過「預立醫療諮商」立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五項特殊臨床條件下(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是否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非意識不清時讓別人替你做決定。在諮商的過程中,也能讓最親愛的家人、親友們了解自己對生死大事的想法與價值觀,讓他們知道自己要什麼或不要什麼,期望減少病人、家人、醫療團隊甚至社會受苦。如果王爺爺在身體健康或是失智症初期曾與家人接受「預立醫療諮商」立下「預立醫療決定」,兒女們也不用再為了爺爺要不要急救或是鼻胃管的置放而爭執難過!預立醫療決定,送自己及家人一份愛的禮物!

善終自己選!解惑「預立醫療決定」

善終自己選!解惑「預立醫療決定」#預立醫療決定

(優活健康網編輯部/綜合整理)把自己對生命盡頭的想法寫下來,成為一份正式的文件,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中,叫做「預立醫療決定」。每次我去各機關學校演講,關於「預立醫療決定」最常被問到三個問題,分別是:1)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2)誰可以做「預立醫療決定」?3)「預立醫療決定」可以註記在健保卡上嗎?這裡就來一次回答這三個最常見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針對「預立醫療決定」的定義非常明確: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這邊關於「預立醫療決定」有三個重點:1)書面,一定要寫下來,不可以只透過口說。2)指明特定臨床條件,所以相關的臨床條件必須事先決定,例如末期病人、極重度失智。3)希望接受或拒絕的治療:不一定只有拒絕才要寫「預立醫療決定」,希望接受哪些治療也可以寫。也就是說,希望藉由事先擬定的「預立醫療決定」,達到保障病人自主權與善終權的目的。那麼,誰可以寫?每個人都可以寫嗎?誰可以寫「預立醫療決定」?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一項: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那,什麼叫做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呢?我國民法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1)完全行為能力。2)限制行為能力。3)無行為能力。而完全行為能力人又分兩類: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2)未成年人已合法結婚者。所以,只要是年滿二十歲,或是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就可以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預立醫療決定」是否一定要註記健保卡?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也就是說,只要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後,主管機關一定會將這份文件註記在健保卡上。如此一來,以後走到哪裡只要帶著健保卡就可以讀到自己的「預立醫療決定」了!《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預立醫療決定」的不同之處寫到這邊,很多朋友會問,現在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也很像是預立醫療決定?那跟以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有什麼不一樣?細細思考,有三點最大的不同:自己寫、多狀況、要溝通。1)自己寫:《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只有本人才可以寫。現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基本上有兩種最常見的文件:「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這兩份文件的名字有點繞口,大家只要記得一點,就是「意願書」是自己或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的,而「同意書」是在自己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況下,由最近親屬簽署的。我們在醫院常常看到這樣的畫面:病人昏迷不醒了,醫師跟家屬搖搖頭,家屬就說:「不要再給他痛苦了,讓他好好走吧!」這時家屬簽署的,就是同意書。這裡跟《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很大的不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只可以自己寫。例如,我覺得植物人實在太辛苦,所以在我健康的時候,就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載明如果有一天我變成植物人,我不想接受急救措施或人工營養,這樣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沒有做預立醫療決定,而有一天不小心變成植物人,這個時候我的家人跳出來說:「植物人太辛苦了,讓他好走吧!不要再給他人工營養了!」這種情況以《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而言是不可以的。2)多狀況:《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指明不同臨床狀況的醫療方式。現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有在一種狀況下,病人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那就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裡,我們除了可以決定如果有一天變成「末期病人」是否要接受相關醫療措施之外,還增加了其他四種臨床狀況:「不可逆轉昏迷」、「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其他政府公告之重症」。3)要溝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一定要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流程。現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基本上自己寫一寫加上兩個見證人就可以生效了。但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改變最大的核心內容,就是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前,必須要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流程。要怎麼做呢?我們下回分曉。再整理一次,《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和過去最大的不同點:自己寫多狀況要溝通希望大家都能在健康的時候完成自己的預立醫療決定!(本文摘自/人生的最後期末考——生命自主,為自己預立醫療決定/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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