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

電子煙也會成癮!尼古丁檢出率直逼9成

電子煙也會成癮!尼古丁檢出率直逼9成#電子煙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思綺/綜合報導)吸菸有害健康是人人皆知的事實,許多人為了戒菸試遍所有方法,甚至選擇使用電子煙,然而國民健康署指出,大多數電子煙仍含成癮性物質。根據食品藥物檢驗署檢驗結果,其尼古丁之檢出率為88.1%。部分甚至含有毒品成分,並已發生多起嚴重爆炸事件。宣稱幫助戒菸 仍含有尼古丁國民健康署指出,電子煙並非合法藥物或菸品,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亦曾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亦有發生爆炸之風險。電子煙可直接吸食到肺部,若含有害成份,將對自己或身邊的人造成直接傷害,呼籲民眾不要輕易嘗試。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也將持續加強稽查。為防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毒品等成癮物質,政府已跨部會動員,依查獲事實,從嚴處分。若查獲之電子煙含毒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若含有尼古丁,則屬偽劣假藥,依藥事法處理。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倘電子煙產品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使不含尼古丁成分,亦違反藥事法有關廣告之規定。另,海關已加強辦理電子煙及相關產品邊境查核,杜絕相關產品進入國內。政府對於電子煙檢舉案件,皆會函轉由地方政府前往稽查,若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處置。電子煙依藥品規範管制民間團體建議將電子煙視為菸品,以菸害防制法管理。健康署則表示,若將電子煙視為菸品而非藥品,會產生罰則較輕、管理較鬆的狀況。依各國經驗,凡視為菸品,僅以菸害防制法管者,使用情況都大幅擴大,易放難收。因此,在社會有共識之前,尚不宜輕言放寬。電子煙已經是國際討論最熱烈議題之一,透過跨國跨區網購,以及各種時尚、創新作法,吸引消費者,也衝擊現行法令的灰色空間。各國對電子煙之管理,寬嚴落差極大,但世界衛生組織仍採嚴謹態度,國健署也表示,將審慎收集各界意見,作為政府後續政策參考。

不合法!86%電子煙檢出尼古丁

不合法!86%電子煙檢出尼古丁#電子煙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市售電子煙總標榜或讓人誤認有戒菸療效!對此,食品藥物管裡署表示,電子煙目前仍屬非法產品,一旦檢出尼古丁或被發現宣稱療效,將以藥事法處分。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統計指出,網路販賣、夜市及海關送驗的電子煙檢體一共36件,其中31件檢出尼古丁成分,檢出率高達86%,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來源不明的非法電子煙,以免傷身;此外,電子煙產品亦不得宣稱具有「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的詞句。電子煙安全性有待確認!電子煙是一種外形類似菸品的產品,通常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使用電子煙吸入氣流時,即可啟動霧化器,將煙彈內的液體打成霧氣,產生類似吸菸的效果;目前電子煙的安全性、品質均未經確認,也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實具有戒菸療效,食藥署提醒民眾,勿購買使用來路不明之商品,以免吸入更多有害物質,花錢又傷身。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核准電子煙等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將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業者需小心勿觸法。

GMP把關欠周?監院糾正衛署、衛署澄清

GMP把關欠周?監院糾正衛署、衛署澄清#電子煙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針對部分GMP藥廠去年爆發違規委託食品廠包裝藥品案,監察院調查衛生署查核GMP藥廠情況,發現衛署對於多家嚴重違反GMP規定的累犯藥廠,並未依法廢止其製造許可,監院昨(6)日通過糾正衛生署。監院認為,嚴重違反GMP規定者,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可處以罰鍰、公布藥廠名單、停止部分或全部製造處分,情節重大者,更可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藥物製造許可」,但衛生署只對嚴重違規的累犯藥廠處以罰鍰3萬至15萬元,無嚇阻效果。而衛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7)日澄清說明,本次查獲藥廠違法委託食品廠進行藥品分裝,因民眾檢舉,經食藥局啟動機動性查廠查獲。藥廠GMP稽查與一般犯罪稽查不同,GMP稽查員並無搜索權,是以食藥局與臺南地檢署聯手進行擴大稽查,才能將行之多年之蓄意違法情事一舉查獲,未來會更積極以此合作模式,為民眾把關。衛署指出,目前藥事法第92條規範嚴重違反GMP之行政處分僅要求廠商於期限內改善,未於期限改善者始得停止其營業,因此,為強化嚴重違反GMP之後續管理,食藥局已修正藥事法,並於101年6月27日正式經總統令公布,規定嚴重違反GMP改善期間,得停止廠商一部或全部之製造、輸入及營業,若再次違反者,亦得以廢止其藥物製造許可,確保藥廠能持續穩定的生產符合既定規格之藥品。另針對目前違反GMP藥廠規定業者之行政處分裁量基準未臻細膩部分,食藥局回應,已指導地方衛生局對於本次違反廠商依據違反情節之態樣、違規生產產品之數量、影響程度等予以裁處,後續食藥局將訂定統一之裁罰基準,供作縣市衛生局執行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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