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反社會性人格─認識與處置

青少年的反社會性人格─認識與處置

2009/10/5(2022/3/15 21:27更新)

阿水今年十七歲,男,國中畢業,家中除雙親外還有一位妹妹,屬於核心型的小家庭。阿水從幼稚園起即不愛唸書致遭父親責打,且越被責打就越討厭讀書。他首先在高雄縣唸國小,因不愛唸書又不守校規,父親把他轉到屏東縣親戚家唸國小,盼他學好,惟他經常逃學,又把他轉回高雄縣。

國中二年級時,考試竟然繳空白試卷,把雙親氣得「七孔冒煙」。國中畢業後不久首度發生犯罪(傷人)案件,在被判保護管束之後曾經試過多種工作,其中以汽車修理工廠做得最久(三個月)。

十五歲時,阿水在某工廠竊取工人之現款而被逮捕,此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六歲時,他進入某民宅竊取皮箱一個及衣服、現款等,旋即被捕。其父在觀護所中認為阿水一再犯案乃因心理上有問題,希望一切依法懲治。阿水則認為父親管教過嚴而使其更形不良,並表示對父親非常不滿。

阿水在身體及神經系統之檢查未發現特殊缺陷,染色體構造亦正常,他在接受心理測驗時少有表情,動作緩慢,有退縮現象,惟回答正確且態度合作。注意力略有缺陷,而其程度與智商有所不符。班達測驗並未顯示出病態特徵,但有衝動之表現。魏氏智力測驗顯示其操作智商為九十六,語言智商為九十九,綜合智商為一百,正巧為平均智商。

精神狀態檢查時,阿水並無精神病或自我感消失等之精神症狀。惟在會談中發現他對事件漠不關心,無責任感,持著自暴自棄及嘲笑周遭的態度。他指稱父親常生他的氣但否認他心理上有恨意及攻擊性。

此個案讓筆者聯想到臨床上的一種疾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此症乃指患者從十五歲起,對他人權益不尊重及侵犯的廣泛模式,表現於下列情況中三項以上:

  1. 無法符合社會規範對守法的要求,而呈現一再導致逮捕的行為。
  2. 欺騙虛偽,呈現一再說謊、使用化名、或為自己利益或享樂而愚弄他人。
  3. 辦事衝動或無法事先計畫。
  4. 易怒且具攻擊性,呈現一再打架或攻擊別人身體。
  5. 做事魯莽,不考慮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6. 長久的無責任感,呈現一再無法維持經久工作或信守金錢上的義務。
  7. 缺乏懊悔心,呈現出對傷害、虐待他人或竊取別人財物覺得無所謂或將其合理化。
  8. 患者目前年齡至少十八歲。

反社會性人格之類型,以德國精神醫學家史耐德之分類被引用較為廣泛,且對司法精神醫學影響較大(表一)。

據研究顯示,青少年個案中被診斷為人格障礙症者乃屬極少數,即青少年所表現出來的反社會行為,主要是屬於對家庭、社會環境生活上之不適應而產生的暫時現象。故此類個案大多在長大後便不會發生同樣的反社會行為,他們的人格構造並未固定在偏差的範圍之中。

流行病學方面,國外一般人群中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的患病率在0.2%到3.7%之間,台灣的數據為0.03%到0.14%之間,在服刑罪犯中,患病率可達39%到76%。男女之比為5~8:1。研究指出,父母的拒絕與管教不一致,往往是形成反社會性人格之重要原因。雙親的拒絕,缺乏關愛,與子女保持距離,易促使子女形成類似的行為型態。

此外,父母管教不一致則難以使子女發展正確的自我認同,且缺乏穩定的行為樣式模仿,遂形成以避免懲罰為主的行為,以致藉說謊及使用非法手段來逃避懲罰,無法發展正面之人生方向,形成反社會性人格。

筆者有位一再住院的患者,在會談治療中發現他無法愛人及接納他人的愛,其行為具衝動性,甚至沒有延緩需求的能力,也無法從過去的經驗中記取教訓,以致被家人多次送院處理。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之處置,可分為心理治療和藥物治療兩種,並應注意物質成癮的問題(表二)。

一般認為,反社會性人格者之處遇與矯治相當困難,因其無法信任他人、了解他人的感受並從錯誤中學習,因此預後極度不良。

在預防工作上,應避免各項家庭與社會環境負因的形成,強化家庭功能與社會文化環境的建設,發揮正面教育功能,使兒童有一優良的成長環境。此外,要培養子女服從教導,如聖經所言:「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带應許的誡命。」(以弗所書6章1~3節)

事實上,若其家庭問題能有改進的機會而輔導也有相當的成效,大部分在兩年內就可回復正常。否則,他們也可能會再犯或屢犯,不過這並不表示個案的人格已有定型之異常,阿水的父親非常嚴格頗具特色,但個案之違常人格的發展情形,無法以一般檢查來獲得充分的了解,而體質遺傳因素之可能性,亦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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