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訂「成人監護」 心智障礙者財產有保障
2009/4/18(2022/3/15 20:6更新)
以往對於心智障礙者,若無法處理自己事務,比如處理財產、經濟決策…等重大決定時,只能向法院(家事法庭)提出「禁治產」聲請,經過一定鑑定程序,由法官宣告禁治產。97年5月2日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改為監護宣告及輔佐宣告兩級規定,將於98年11月23日施行。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一般精神科主任楊添圍表示,一般見解來說,判定符合禁治產條件,應該屬於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病情較為慢性化、對日常生活有總體影響以及無法完全康復的疾病才能符合。但是,對於疾病相對較不嚴重,或是病情呈現間斷性或陣發性,偶而呈現判斷能力障礙情形,就無法符合禁治產條件。
像是之前常有新聞報導,罹患躁鬱症患者,在躁期發作時,盲目投資或花費購物,而導致不僅無法負擔債務,還必須承擔詐欺或其他刑責。或者是,某些不肖公司或詐騙集團,以短期利益吸引智慮不足、或病情不穩精神疾病患者,充當人頭,或是詐騙,或是借貸,結果是不法利益被人取得,留下一身債務的病患以及家屬。
他指出,民法修正後,除了將「禁治產」名稱改為「成人監護」外,也設立「輔助制度」,讓以往未達「禁治產」或未來稱「成人監護」條件,然而在行為能力、判斷能力上確實有所不足的患者,可以經過法院輔助宣告程序,設立適當輔助人,讓被宣告者在重大經濟行為,如借貸、經營、財產買賣、繼承…等,或法律訴訟行為上,必須經過輔助人才能生效,同時產生既保護又限制的效果。
期待未來有類似困擾的病患與家屬,可以此來向法院聲請,使得法律制度對於心智障礙者的保護措施,更進一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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