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

金墩米傳農藥超標 衛署抽驗市售米

金墩米傳農藥超標 衛署抽驗市售米#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茂軒/綜合報導)國產「金墩米」驚傳農藥殘留超標!對此,行政院衛生署表示,已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而食品藥物管理局除對同穀倉所碾製之食米再次進行抽驗外,亦針對市售食用米進行抽驗。此外,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官除了解各通路是否已將該產品全面下架外,亦要求廠商應提出完整「退米還款」的解決方案,以免爭議擴大。衛生署表示,金墩實業公司自行將其生產之金墩米送驗,檢出農藥超標一案,目前已請彰化縣政府衛生局、農業局等單位至金敦公司現場進行瞭解,並抽驗包裝食米樣品二件,樣品來自該公司自行檢驗樣品同一糧倉稻穀所碾製之食米。此外,食品藥物管理局也抽驗市售食米35件(含金墩米一件),將於最短時間釐清事實。衛生署強調,在本案調查完成前,金墩實業公司應嚴加控管回收下架之產品,且不得再販售。而北市消保官也在2日下午及3日上午前往各市售通路檢查,確認問題產品已完全下架。消保官指出,當已購買金墩米的消費者向賣場提出「退米還款」的要求時,商家應同意消費者的要求。此外,消保官後續亦將要求金墩實業有限公司公布完整「退米還款」的解決方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保障消費者 電話行銷業者應錄音

保障消費者 電話行銷業者應錄音#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若遇到業者利用電話推銷業務,並表明將提供特惠商品或贈品,結果寄來的物品卻不像電話中所言,最後消費者發現電話訪談內容完全沒有錄音,是否權益就因此受損了呢?新北市潘先生日前透過電話接受某電信業者經銷商門號續約的邀約,業者表示會贈送平板電腦一台,結果最後只得到手機一支,潘先生憤而向消保官投訴。對此,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表示,業者利用電話行銷推展業務,必須將電話行銷的過程,自通話之初就開始錄音,直到電話中完成契約約定為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法制局指出,消保官在調查檢舉案件時,發現消費者潘先生解讀所接到電信經銷商的行銷電話內容,是以為透過經銷商申辦續約門號時,可以享有經銷商提供的平板電腦。但快遞送來的不但是新門號的申辦書,且被快遞趕著簽名而無暇審閱,嗣後發現送來的物品竟是手機卻非平板電腦,一切都與當時電話中聽到的不同,也跟位於永和區中和路上的業者「門號推廣中心」或「雲端服務體驗推廣中心」在接受調查時的說明不同,關鍵就在業者根本沒有對行銷過程錄音,以致各說各話,損及消費者權益。法制局表示,消保官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7條之1及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業者應確實將行銷過程自通話開始就進行錄音,並且還要保存錄音資料至少六個月,否則除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連續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還會命改善前暫時停止其提供電話行銷服務。

換座=變更行程?高鐵優惠說明惹議

換座=變更行程?高鐵優惠說明惹議#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台灣高鐵提供的優惠確實吸引了許多消費乘客上網預訂班次,但好不容易搶訂來的班次車票,如果只是要求更換相同班次、相同車廂裡的其他座位,業者可不可以援用刊登在網路上的「早鳥優惠購票說明」,解釋「更換座位」就如同「變更行程」,而要求消費者依據新行程當時最優惠銷售價格重新計價,票款多退少補?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根據消費者李小姐申訴內容,調查台灣高鐵現行定型化契約(即網路公告之「早鳥優惠購票說明」)內容時,發現運送契約中雖然記載「乘車票限票載指定之日期及車次有效」、「變更行程時,將依據新行程當時最優惠」,但對於消費者要求更換車票上的座位時,卻沒有說明應如何計價,雙方為此疑義解釋爭執不休。對此,消保官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向業者說明消保法非常重視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平等互惠原則,主要在避免企業經營者仗其經濟地位上之優勢,恣意在訂約、履約及解釋契約時,犧牲了各個消費者的權益,尤其當定型化契約條款發生疑義時,更應該「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因此,業者應該儘快在定型化契約中清楚記載,當消費者面臨何種條件下,業者可以依據新行程之價格重新計價,所使用的契約條款也不可以含糊記載「變更行程」、「變更乘車」等語意尚待釐清的用語;且當定型化契約條款發生需要解釋的情形時,也應該為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否則對消費者有失公允。對於爭議所在的早鳥優惠購票說明定型化契約條款,台灣高鐵已於10月初改善,精確說明了消費乘客如有需要變更早鳥優惠乘車票(包括其中的乘車時刻、座次等),將被視為應依新行程當時最優惠銷售價格重新計價,以資同時約束消費者與業者雙方。

雙十前夕 新北市消保官稽查爆竹業者

雙十前夕 新北市消保官稽查爆竹業者#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於去年發生處置爆竹煙火不當,而導致大爆炸之嚴重意外事件,釀成4死38傷之慘劇,事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協助受害家屬提出賠償訴訟相關事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萬達煙火公司等須連帶賠償33戶受災戶新台幣1700萬多元。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有鑒於煙火爆竹之危險性,及該類物品又為民間喜慶廟會必備之消費商品,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利用雙十節前夕會同本府消防局查核轄內販售爆竹煙火之商店,經查核的9家業者,均能符合相關規定。消保官表示,本次查核的重點有三項,包括該場所所販售之爆竹煙火是否附有內政部認可標示之合法產品;該場所之儲存相關產品是否超過管制量及存放相關產品之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符合規定等。消保官及消防局查核人員亦利用查核時,向店家加強宣導爆竹煙火儲存之相關規定及管理措施,如「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中有關禁止施放地點、爆竹煙火種類及處罰等規定。消保官表示,爆竹煙火於華人社會中是各種慶祝儀式不可或缺之商品,但其危險性卻容易為人們所忽略,而一旦造成事故,往往均須付出慘重的代價。因此消保官呼籲販售爆竹煙火相關產品之店家一定要遵守相關法規之規範,以維護自身及公共之安全;民眾若有相關產品需求,亦須至符合相關規定之店家購買,並慎選貼有合格標章之產品,才能保障自己之權益。

投資骨灰塔位能增值?當心吃虧起糾紛

投資骨灰塔位能增值?當心吃虧起糾紛#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過程,尤其在地窄人稠的都市,墓地已近飽和且難以開發,故在政府倡導及時代趨勢之下,國人身後多以火化入祀骨灰塔位。正因為如此,販售骨灰塔位設施使用權狀之從業人員於銷售時,常宣稱塔位除可自用亦可作為投資增值理財商品,然往往因交易資訊不透明,而造成骨灰塔位設施權狀解約退款糾紛時有所聞。日前一位劉姓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投訴某代銷公司向其兜售骨灰位,並宣稱該民眾為前鴻源投資公司之破產債權人,故有權購買一定數量骨灰位。該民眾一年內共計購買20個私立宜城墓園骨灰位,總價為265萬2千元,但卻只收到一份受訂單及記載不全之骨灰位使用權狀,且未給予任何書面契約及完整權利證書收執。經消保官調查後發現,私立宜城墓園雖為合法公墓,但核准設置及啟用函內,私立宜城墓園均未獲准得興建納骨塔或納骨牆等骨灰存放設施。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設施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而私立宜城墓園並未有公司或商號取得該經營殯葬設施業經營許可,故自91年7月17日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私立宜城墓園雖可合法設置之「公墓」,但經營業者如擬增設納骨塔或納骨牆等,應依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報請核准,並由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始得啟用。對此,消保官表示,私立宜城墓園對外所為之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均屬違法,該骨灰位之代銷公司自不得販售宜城公墓之墓基或骨灰存放單位,否則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84條規定,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並得按次處罰。因此,消保官呼籲民眾,不要購買來源不明之殯葬禮儀服務契約或殯葬設施設備,並可向民政局查詢以了解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殯葬服務,其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亦不得違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參照「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保障自身權益。針對上述事件,消保官已命業者不得販售非法殯葬禮儀服務契約或設施設備,並將全案移送本府主管機關民政局查處,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

保固用說的?消保官介入要求改善

保固用說的?消保官介入要求改善#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長蔡立文5日表示,LG公司(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液晶螢幕時,僅以口頭告知消費者保固範圍,卻未提供書面說明文件,因而產生消費爭議,經北市府消保官主動介入調查後,業者已承諾修改產品說明書,並修正官網公告。蔡立文說明,日前臺北市有一消費者在光華商場購買LG液晶螢幕後,發現螢幕有一壞點,經向製造商LG公司請求保固時,公司卻拒絕換貨,並表示門市人員曾口頭告知只要壞點在5點以內,即屬於良品而無法換貨,民眾事後向北市消保官申訴。蔡立文指出,LG以口頭方式告知保固條件,不僅未能明確保固範圍,且於發生爭議時亦難以舉證店員是否已先告知,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北市府除發函調查外,並促請該公司應以更透明之方式公告其壞點保固政策,使消費者選購液晶螢幕時,可以清楚比較各家廠商之保固條件,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蔡立文轉述該公司之說明,該公司目前已修改其官網內容,於液晶顯示器頁面揭示其壞點保固政策,且承諾修改產品說明書,預計於12月出貨之產品均可完成抽換,對於12月前出貨之產品,將另行放置加印之壞點保固說明卡。另外,於Yahoo購物中心及PChome等線上購物網站所販售之LG液晶螢幕產品,已加註壞點保固政策之說明,此外並印製6000份LCD壞點保固說明卡配發至各通路供消費者參閱,以使消費者購買該公司液晶螢幕時即得以清楚知悉保固條件,降低後續消費糾紛之發生。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經市府介入後,該公司就爭議案件已經完成換貨給消費者,並承諾對於螢幕壞點發生保固爭議時,均會盡力協助消費者處理,市府將持續督促業者提供清楚、充分及正確之消費資訊,以確保消費者獲得完整資訊之權利。

平板電腦註冊能不能退?消保官告訴你

平板電腦註冊能不能退?消保官告訴你#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民眾在網路上購買的平板電腦使用之後感覺不滿意,7天內要求退貨時才發現,網頁上已經註明了「本商品一經上網註冊即無法辦理退貨,請您確認要購買後再行註冊。」這到底合不合理?而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的猶豫期(鑑賞期)權利,業者可不可以隨意限制或免除?新北巿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日前接獲民眾的投訴,發現著名網路購物平臺上的賣家,在其銷售某牌平板電腦商品的網頁上註記「本商品一經上網註冊即無法辦理退貨」等字樣,限制消費者行使消保法所賦予的猶豫期權利。然而,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種「法定解除契約」的權利,不容許業者僅僅考量自身權益之維護,而擅自在定型化契約中予以免除,否則「所為之約定無效。」業者接受消保官調查時雖然陳述,消費者往往在收到寄送的商品後,未經同意就任意拆封使用,或上網連線開啟登錄保固的功能,使原本全新的商品瞬時變成二手商品,然後再恣意主張鑑賞期的法定權利要求退貨,致使業者損失慘重,並不公平。但消保官駁斥此種說法,強調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民法上「解除契約」權利的同時,也給予業者可以按照民法的規定,於契約解除後要求消費者把應退回的商品「回復原狀」,如果應退還的商品被消費者毀損滅失,或其他因消費者的事由,致不能返還時,消費者就必須償還商品因毀損滅失造成的損失價額,所以對業者沒有不公平。法制局表示,在瞭解法律如何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後,網購業者已遵照消保官的指示,依據法律規定改善網頁上不利於消費者的型化契約內容,不再限制消費者行使猶豫期內的解除契約權利,但提醒消費者注意行使權利的相對義務。

中秋安全「行」 北市稽查國道客運

中秋安全「行」 北市稽查國道客運#消保官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為維護中秋假期期間,民眾搭乘國道客運返鄉團聚之安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協同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於本(27)日,在「市府轉運站」對國道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查核,查核項目包括車輛安全、超載、酒測、保險及行車紀錄器等五項。法務局長蔡立文表示,此次查核重點為車輛安全管理如緊急出口、滅火器、車門、駕駛座上層座椅、車窗擊破裝置、行李廂、胎紋深度、行車記錄器及證照資料等部分是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設置;標識及能否正常使用及有無超載和出示有效之汽車責任保險等其他項目。公共運輸處副處長詹政良進一步說明,公共運輸處於101年9月26日起執行「國道客運車輛安全查核」計畫,26、27日共計查核46車次,包括台中客運1輛、建明客運1輛、中壢客運6輛、桃園客運2輛、統聯客運2輛、首都客運14輛、大有巴士3輛、三重客運5輛、國光客運9輛、台聯客運2輛及福和客運1輛,均未發現違規情形。法務局局長蔡立文表示,為使民眾能夠安心利用國道客運返鄉團聚,此項查核將會持續進行,如發現違規情形,會當場開單舉發,並飭令業者限期改善。公運處呼籲,為維持假期間道路交通服務水準與國道車流順暢,建議返鄉民眾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避免使用私人運具造成交通負荷,若消費者有任何爭議或消費相關問題,可電洽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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