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 未經查驗不可售

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 未經查驗不可售

2020/1/16(2022/3/15 5:53更新)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年關將屆,國人常趁春節連續假期至國外旅遊,同時攜帶土產品或伴手禮食品回台;或跨境網購海外食品,除供自己食用外,如於自家或他人店面販賣,或上網轉售,小心可能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無論為自行帶入或網購、郵購國外食品,如超過免驗範圍未申請查驗,或未經查驗而自行販賣、轉售,則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違規產品後續可能面臨退運或銷毀之命運。

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可參考旅客攜帶食品入境免申請查驗之相關規定為:
(一)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
1.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
2.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
3.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

(二)依據財政部訂定「入境旅客攜帶應稅物品、菸酒、外幣、農畜水產品限量規定」,與食品有關尚有農畜水產品類限6公斤內,其中,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食藥署提醒您,自行攜帶或網購、郵購國外食品,如不符上述可免驗之相關規定,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勿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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