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療師、美療師?衛生署籲:並無此證照

光療師、美療師?衛生署籲:並無此證照

2011/5/27(2022/3/15 18:59更新)

對於台北市議員日前於警政衛生質詢時,公開陳述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涉入醫療訴訟案件案,涉及公務人員操守與風紀,衛生局局長林奇宏已於第一時間指示政風單位務必詳查,秉公處理。

凡醫療工作涉及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均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又醫療儀器如具有雷射功能係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操作。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醫事人員類別並無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相關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醫師如至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須依規定事先向衛生局報准後始得為之。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對於醫療過程中的爭議解決,係屬專業認定之法律問題,最終仍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衛生局依據「醫療法」第99條及「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規定,設有醫療爭議調處小組,調處委員由具法律、醫療專業之第三公正人士擔任,民眾若發生醫療爭議事件亦可向衛生局申訴,做為醫病雙方溝通之另一管道。

民眾如有醫療權益之疑義,可向衛生局檢舉或申訴(電話:市民熱線1999轉708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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