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

公布性侵高再犯個資? 江宜樺:強制治療後,不是那麼必要

公布性侵高再犯個資? 江宜樺:強制治療後,不是那麼必要#性侵

針對部分立委提案要求公布性侵犯個資,內政部長江宜樺今(1)日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後,所有高再犯的性侵犯刑後都必須接受強制治療,至於公告性侵犯個資,「不是那麼必要」。性侵加害人一再犯案,導致白玫瑰運動在去年11月再度走上凱道,並推動台版「梅根法案」,要求公佈性侵犯罪者資料,並加強社區監控;內政部1月28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擬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且具高再犯風險者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全案仍在研議中。對於性侵犯的個資是否要公布,江宜樺說,當初內政部送到行政院的草案版本,希望對性侵害犯罪者在刑後必須接受強制治療、並且溯及既往,但相關的司法機關認為,這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不溯及既往的規定,內政部只好退而求其次,希望對有高再犯危險者,出獄後應該公布姓名及個資。江宜樺指出,但是在行政院跨部會審查中,白玫瑰運動與性侵害犯罪問題引發社會關切,因此草案修正為對所有性侵高再犯危險者,都必須進行刑後強制治療,因此公告個資「就不是那麼必要了」。

如何遏止性侵害犯罪?社區防治網絡無縫接軌

如何遏止性侵害犯罪?社區防治網絡無縫接軌#性侵

如何遏止性侵害犯罪,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是最近社會相當關注的焦點。當看到不幸的案件發生時,國人往往同感憤怒,而且質疑在防制性侵害案件上究竟有哪些機制在保護民眾。其實在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實施後,在行政、司法及民間團體的共同關注下,性侵害犯罪的社區防治網在過去10幾年的努力已有一定的防範作法。以臺北市為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的統計,自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以來,共接受司法系統轉介631位性侵害加害人,其中假釋個案236名(佔37.40%)、緩刑及緩起訴個案209名(佔33.12%)、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個案146名(佔23.14%)、服刑及服役個案40名(佔6.34%)。衛生局並依法通知及強制要求上述曾因犯妨礙到性自主罪判刑確定的加害人,接受由專業精神醫療團隊提供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如此處遇的目的在於「協助加害人承擔責任、增進認知、有效控制及管理性偏差想法、態度及行為」,加害人在團體治療中也必須自我揭露,面對自己行為偏差的問題,促使個案重新去經營自己的生活方式,以降低再犯率。依據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處遇協會表示,社會大眾對性侵案件難免感到不安,但從歷年來加害人實際處遇個案來看,其中仍有不同的類型,例如兩小無猜型,係因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而觸犯法律者,此類個案往往本身也是未成年,對兩性關係懵懂好奇,或者是不清楚法律的成年人,未想到自己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會觸法,其處遇的方向就在加強法律知識及兩性教育,經過輔導教育後也很少有個案再犯。衛生局表示目前安排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已有明確的執行程序,但需要仰賴社區的不同網絡互相緊密合作,例如有一部分加害人在出獄後仍行蹤不定或不配合出席,需要透過警察的協尋及協助通知,以過去兩個月為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就協助尋訪及通知個案進行處遇計16次。進入處遇治療中個案,若無正當理由請假或應到未到,經警察機關再次將通知函送達後仍未到,衛生局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對於行方不明個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辦理,再函送地檢署觀護人或警察機關協助提供加害人動態及住居所等相關資料,如警察機關將通知送達後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施行迄今臺北市計有7位加害人因無故不出席接受處遇而被處以罰鍰。此外,社區防治網絡也透過衛生局每月定期召開1次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評估小組委員均由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檢察官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等組成,共同討論及檢視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狀況。經評估為高、中高危險再犯個案,則函送警察局婦幼隊加強治安顧慮人口查察。對於假釋、緩刑或緩起訴處分之加害人為第1項處分後,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假釋、緩刑或緩起訴。為有效執行無縫接軌,社區防治網絡透過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監獄、地檢署、社政、警政、衛政等單位共同合作,與觀護人及治療師保持密切聯繫,瞭解個案現況,持續監督個案情形,以使民眾對處遇措施更為安心。

另類兒童性侵害

另類兒童性侵害#性侵

報載藝人李明依曾在其新書記者會上,透露童年時受到親人的性侵害和暴力相向。在寫新書七個月中,她重新審視自己的成長過程和婚姻,意外產生了心理治療的結果。所謂「兒童性侵害」,乃旨十八歲以下之兒童,由於對性活動未能真正了解,成人用威脅或利誘其參與性活動,而此等性活動已明顯違反法律或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這些性活動可包括猥褻、強暴、亂倫、性剝削等等。李明依提到:「我一直希望自己可以抽離自己,來把這本書看成是一本充滿離奇的故事書。」同時,她也表示:「......越掩飾這件事,卻越來越困擾我。」在臨床個案身上,我們也常常可以看到她們習慣用抽離情緒」的方式,面對心中深處的痛,然而這種方法雖然讓她們暫時「不痛了」,但她們仍然有長期失眠與憂鬱等的症狀,甚至對於親密關係感到不安與害怕,結果變成「越躲它,就越擺脫不了它」。研究顯示,50%的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簡稱性侵犯)年齡在31歲以下,97%的性侵犯為成年異性戀者;祇有8%~10%的性侵犯是陌生人,40%是兒童所認識者,而高達47%的性侵犯為兒童家庭的成員。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兒童進入被性侵害的過程,並非被「暴力」佔有,而是被「溫柔」吸引,故使孩子的內心充滿了矛盾的情感。李明依的父親在多年前已經過世,她原本以為這些事情,會隨著人的過世一起被埋葬,但後來才知道「那個傷害會留下來繼續折磨活著的人」。李明依的這番話,道出許多受害者心中最深沉的傷痛:縱使物換星移,人事已非,但心中的痛永難磨滅。在這樣的情形下,有時心理治療師會運用心理劇技巧,重建場景,讓個案有機會與親人對話,宣洩出內心壓抑已久的情緒,進而協助案主度過「未竟事宜」所帶來的負面結果。心理治療中的完形學派主張,人們心中留有遺憾的「未竟事宜」,會導致個體適應上的障礙。一般來講,兒童性侵害所造成的影響有下列幾種:一、   創傷的性經驗:由於性侵犯在侵害之後,常給予兒童言語或物質上的獎賞,這可能導致受害者認為性及身體是換取各種需要的工具。創傷的性經驗所產生的影響,可分為即時和長期兩類(表一)。二、   被背叛的感覺:當兒童發現自己所信任的、所愛的大人竟會傷害他,會有被出賣的驚恐,而此種被背叛的感覺,比侵害者是陌生人來得強烈。因被背叛的感覺而造成的影響,亦可分為兩種(表二)。三、   羞辱感:有一些情況會使兒童因性侵害事件而感到羞辱,而這些情況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罪惡感、羞辱感、無價值感,或認為自己是邪惡的、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表三)。四、   無力感:兒童的無力感來自兩方面,一是違反自己意願的情況下從事性活動;二是受害者多次經歷被傷害、被毀滅的畏懼。性侵犯透過說服、暴力等方面,使兒童不得不進入被侵害的歷程,且擔負著身體被傷害、精神被壓制的懼怕。與無力感連接的影響,亦可區分為兩種(表四)。數年前的科學人雜誌,刊登了一篇名為「受虐兒的腦傷害永難平復」的文章,介紹了目前已獲科學研究證實的幼年創傷之神經病理機轉。此文由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精神科副教授泰闕所撰,他在文末特別呼籲:我們必須竭盡所能去避免幼年創傷事件的發生,因為它會造成患者長久的腦部損害。顯然,性侵害事件,不僅造成個案心理、社會方面的痛苦,腦神經方面的生理傷害也已獲證實!筆者認為,曾經遭受性侵害者,需要一段長時間才能復原。在專科醫師的協助下,患者先認知被侵害的真實性;接著,在恢復痛苦的記憶後,重新處理自己的感覺;然後,受害者要原諒自己,停止自責和自我傷害;其次事饒恕,如經上所言:「你們要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馬太福音6:14節)再來是與別人建立安全、健康的親密關係;最後,即能把「受害者」的標籤徹底去除。此外,亦可透過寫書(如李明依小姐把童年經歷和婚姻撰寫成冊)、寫詩詞、記日記等方式,把內心的壓抑和痛苦宣洩出來,達到心理治療效果。表一、創傷之性經驗所產生的影響表二、被背叛之感覺所造成的影響表三、兒童因性侵害而感到羞辱的情況表四、無力感所引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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