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批號日期,呼籲民眾仔細辨別「味精」的真偽

仿冒批號日期,呼籲民眾仔細辨別「味精」的真偽

2010/9/1

北市衛生局公布「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仿冒批號日期,呼籲民眾仔細辨別

報載市面上出現「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仿冒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如有發現市售「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包裝標示下列仿冒批號日期(共有25批,如表一),即為仿冒品,請民眾立即停止使用,並應立即與味全公司聯絡(消費者專線:0800-021-007或逕洽陳副理:0935-014-812),產品不論已開封或未開封,無需發票皆可到原購買地點換貨,現在市售品合法者均有「味全」雷射防偽標籤,請民眾仔細辨別。


   
味全公司提供「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產品辨識方式如下:

  1. 98年10月1日以後生產之新產品,於產品側面的商品條碼上加印「味全圖樣」之「雷射防偽標籤」。
  2. 產品包裝分兩類,一為蔬菜圖樣(大白菜),即本次遭仿冒之產品;另一為蕃茄圖樣,該包裝尚無發現有仿冒情事。
  3. 真品包裝封口平整清潔;仿冒品封口有粉末。
  4. 真品潔白、顆粒完整;仿冒品顏色較暗,顆粒較粗且易粉碎,粉末較多,加熱水後真品透明清澈;仿冒品熱水溶液為白色渾濁液體。

事發至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一直與味全公司保持聯絡,並要求該公司積極處理,衛生局辦理情形如下:

  1. 於99年8月24日約談味全公司說明,要求該公司立即回收98年10月1日以前生產且無「雷射防偽標籤」之產品,限期3日內完成,並將辦理情形回復本局。
  2. 通知本府教育局(學校營養午餐)、各中央廚房、賣場、餐盒業、餐飲業注意所使用之味精來源,要求全面檢視味精產品,主動辨識真、偽。
  3. 衛生局已派員至雜貨店、快炒店、小吃店等可能使用大包裝味精之場所進行稽查,若發現98年10月1日以後生產之「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無雷射防偽標籤者,將立即請業者下架並封存停止使用。截至目前為止,該局稽查結果尚未發現仿冒品。
  4. 持續與本府消保官密切合作,並提供所有稽查及訪談資料,共同妥適處理消費爭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據行政院衛生署調查結果,「1公斤裝業務用味全高鮮味精」仿冒品味精(L-麩酸鈉,Monosodium L-Glutamate)比例低,添加澱粉及食鹽,鮮味低,可食用,不涉及安全問題;惟明知仿冒品仍使用者,已違反商標法第82條,涉及刑事責任,廠商及消費者得依商標法第61條及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衛生局呼籲餐飲業者及零售批發廠商勿買賣來路不明的味精等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原材料,以免觸法。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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