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抽查香水 4件標示不符規定

北市抽查香水 4件標示不符規定

2014/5/28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承璋/綜合報導)香水是形象的魔法師,愛情的催化劑,適當的使用香水,可以增添個人魅力與特質,提升社交形象,更是時下型男靚女展現品味不可少的必備法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大眾權益,特對轄內百貨專櫃販售的香水產品進行檢驗,計價購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另標示檢查結果,則有4件不符規定。

香水不能含 二甲酸酯類、甲醇及苯

衛生局指出,抽驗產品以檢驗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醇及苯等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為主,其中「鄰苯二甲酸酯類」俗稱塑化劑,可用來做為定香劑,維持香水氣味;惟該類物質長期累積於體內會干擾內分泌作用,影響生殖、神經系統,甚至導致畸胎、癌症等問題。

「甲醇」會導致視神經傷害,肝、腎毒性;「苯」則會影響神經、造血系統病變。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上述成分(倘製程技術無法避免的自然殘留量:鄰苯二甲酸酯類限量100ppm,甲醇0.2%)。違者將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

另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其相關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進口商名稱、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於外盒包裝上,且不得有誇大或涉及療效宣稱。

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而此次10件產品標示檢查結果,查獲其中4件標示不全。北市衛生局已令業者限期改善。隨著生活品質的改善與社交活動的頻繁,香水產品的使用蔚為風氣,衛生局再次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謹記小秘訣「一不二要」:「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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