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友及家屬受多重「權益」保障 你不可忽視!

精神病友及家屬受多重「權益」保障 你不可忽視!

2011/4/15(2022/3/15 19:55更新)

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社工師侯曉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會工作室在去年(99年度)曾舉辦家屬座談會,辦理法律權益的講座及家屬綜合座談,主要是讓家屬了解該如何維持及捍衛家屬應得的法律權益,並且促進與家屬的醫療合作關係。

擁有專業法律背景的陳正興醫師,在經營精神病友的權益有著深遠的看見及努力,在會中提升與會家屬的權益及知識。「權益」意味著公平、衡平、平等對待,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會中,陳正興醫師根據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分別以稅法、民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條來做詮述,以下就此統整摘要:

一、 權益部份:

  • 所得稅: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104,000元。
  • 遺產稅: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且未拋棄繼承權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 牌照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徵汽車牌照稅(汽車燃料稅沒有免徵)。
  • 其他:停車/健保費補助/租貸房屋租金補助/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交通優待/專用牌照/學費優待/就醫優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公益彩卷經銷商/購屋利息補助/勞保失能給付。

二、保護部份:

  • 對精神病人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嚴重病人應設置保護人(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 監護宣告: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4.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有位家屬詢問若病友有暴力行為的傾向,家屬請警察協助就醫卻遭到拒絕,該如何處理;陳正興醫師表示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若病友友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表示有傾向就可、不必有實際行為),當地主管機關就有責任立即護送病友至適當的醫療機構就醫。

謝家佩醫師表示平日對病友的觀察很重要,若有症狀出現,應該提早就診,以減低住院的機會;然急性症狀期的病患很難有病識感,鼓勵家屬多與病友溝通,引導病友自身如何面對疾病,提高疾病的認知,家屬亦勿過度承擔責任而使自身身心健康受威脅,宜多與尋求社會資源來協助。盧護理長亦表示急性症狀期應該著重在症狀的處理,待穩定或慢性期時,與病友討論、讓其能夠自行比較病況的差異,進而提供疾病及藥物的衛教、並加強自我照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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