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治法施行 董氏提出八點聲明

菸害防治法施行 董氏提出八點聲明

2009/2/24(2022/3/15 20:6更新)

菸防制法新制自元月11日正式上路已滿6週,除了主管機關執法有些慌亂,媒體報導亦接連出現部分迷思,因而造成部分民眾無所適從,為此,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特別針對新法施行6週以來的誤解與混淆,提出八點聲明,希望社會大眾不再以訛傳訛。

第一,部分民眾或媒體認為室內禁菸的規定,侵犯了吸菸者的人權,因此頗有怨言。然而,吸菸者的人權固然必須受到尊重,但任何自由權利的行使,均應以不侵害他人之合法權利為前提。室內禁菸,事實上並非吸菸者吸菸權利的剝奪,而僅是權利行使地點的合理限制,目的在避免吸菸行為侵害他人同樣受到憲法保護的健康權。在台灣之前,全球已有68個講究人權的國家或地區率先實施「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台灣的室內禁菸規定並非特例或惡法。

第二,我國現行菸害防制法,主要是在推動「室內無菸」的基本原則,對於室外空間而言,除極少數的場所外(例如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等所在之室外場所),絕大部分的戶外空間(例如騎樓、馬路等),均非現行菸害防制法的禁止吸菸範圍。因此,不會有戶外熄菸筒不可以放置的限制,更不會有熄菸筒距離門口幾公尺才合法的問題!

第三,世界衛生組織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明訂「室內公共及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但我國因立法院利益折衝的結果,訂出了一些例外不禁菸的室內場所,如「晚上9點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從立法意旨來看,立法者放寬的是夜間才營業、成年人才能進出的酒吧與視聽歌唱場所,因此,「餐廳」不管是幾點開始營業都要禁菸,更不是9點以後可以開放吸菸,而24小時營業的視聽歌唱場所也應依法禁菸。

第四,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之法律,均賦予場所負責人應勸阻違規吸菸者的權利與義務,若場所負責人未執行違規勸阻之責任,將處違規吸菸者兩倍的罰金;但台灣的菸害防制法並沒有對於「勸阻無效的場所負責人要罰款」的規定,週刊的說法與報導係是無中生有。

第五,我國菸害防制法禁止的是菸品的廣告、促銷及贊助,這主要是為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吸菸率持續上升。因此,在網路上介紹菸品種類、刊出菸品品牌照片甚或販賣菸品,當然也就屬於違法行為;但若討論目的不是在進行菸品的廣告促銷,菸害防制法當然不該也不會予以禁止或處罰。日前媒體報導使網友誤以為在部落格「談論菸」將觸法受罰,實與法律規定及主管機關的解釋不符。

第六,關乎全民健康的菸害防制法案之落實,除了主管機關嚴謹執法,民眾的配合及協助也是關鍵之一,以拍照檢舉來迫使人民遵守法律,董氏基金會實不樂見,但畢竟執法機關人力有限,若沒有社會大眾發揮道德勇氣來協助督促,新法實恐難以落實。部分人士質疑此對隱私權或肖像權有所侵害,但就如同政府為交通安全設置測速速照相器、民間為環境安全設置監視錄影器一樣,為確保公共健康而進行採證行為,當無不法侵害權利問題。

第七,亂丟菸蒂,是道德教育問題,不是室內禁菸造成的。台灣長期以來,不管是騎樓的盆栽內、馬路邊、水溝蓋旁、地下水道內…亂丟垃圾與菸蒂是許多國人的不良習慣之一,此次菸害防制法的施行,只是更凸顯這個問題而已。當我們大家每天在路上都可以看到有駕駛人從車中丟出菸蒂,卻指稱室內禁菸,是造成滿街菸蒂的原因,不但是欲加之罪,更是本末倒置。台灣吸菸者每一年約產生480億支的菸蒂,董氏基金會除籲請吸菸者勿隨手亂丟菸蒂外,也期待政府能有效適當的設置公共垃圾桶、箱,使所有國人都能更便利的愛護我們的環境。 

第八,董氏基金會要再次強調,推動以價制量的菸害防制政策,是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對抗菸害利器,我們當然會責無旁貸的予以支持,但菸品健康福利捐既為政府納入國庫的稅捐,自須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進行運用與分配,例如其中90%即係依法用於全民健康保險,而其餘10%則用於衛生保健、菸害防制及社會福利等,董氏基金會從未期待從中獲取任何挹注。

菸害防制法是在對抗菸商,維護公益,而不是在懲罰或譴責吸菸者,解吸菸場所的限制,對吸菸者或非吸菸者都可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與不快,董氏基金會希望大家能夠理解,只有不在室內公共或工作場所吸菸,大家才有可能開始建構一個更乾淨、更健康的環境,董氏基金會也特別對所有社會大眾的諒解與配合,表達最誠摯的謝意。

延伸閱讀:http://www.uho.com.tw/focus.asp?sid=8&id=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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