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醫療我作主 才能作自己生命主人

我的醫療我作主 才能作自己生命主人

2020/1/17
(優活健康網記者張桂榕/綜合報導)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去年1月6日起開始實施,迄今已滿週年。但台東馬偕醫院自開辦「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以來,僅完成簽署29件預立醫療決定,與其他縣市比起來,簽署人數偏低。為讓更多台東民眾認識此一關係自己的醫療權益,於今天早上在一樓大廳辦理「我的醫療,我作主」病主法週年宣導活動,吸引大批民眾駐足及參與。放腫瘤科呂國維醫師於會中表示:當自己還清醒時,要及早掌握善終的權利;一旦面臨生命的盡頭,通常自己已神智不清或無法表達,此時親人決定的無效醫療,讓自己無尊嚴的離開,將是一件遺憾的事!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於五款臨床條件
放射腫瘤科呂國維醫師於會中宣導,《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當病人符合: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臨床條件時。即可依病人事先表達的自主意願,決定自己的醫療照護方式,讓民眾來預先決定自己的醫療照護。

「預立醫療決定」有三個重點:
1.書面,一定要寫下來,不可以只透過口說。
2.指明特定臨床條件,所以相關的臨床條件必須事先決定,例如末期病人、極重度失智。
3.希望接受或拒絕的治療:不一定只有拒絕才要寫「預立醫療決定」,希望接受哪些治療也可以寫。
也就是說,希望藉由事先擬定的「預立醫療決定」,達到保障病人自主權與善終權的目的。那麼,誰可以寫?每個人都可以寫嗎?

誰可以寫「預立醫療決定」?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一項: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那,什麼叫做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呢?我國民法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
1.完全行為能力。
2.限制行為能力。
3.無行為能力。
而完全行為能力人又分兩類:
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合法結婚者。
所以,只要是年滿二十歲,或是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就可以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

生命的列車 你希望在哪一站下車?
如果有一天,你的生命品質變得很差,臥床、失智、重度昏迷、植物人……無法自理生活,無法和家人溝通的時候,手上的煤炭,還要繼續加嗎?又或者,剛好火車到站了,就自在地下車呢?

面對自己的疾病、面對生病的家人,我們要如何勇敢地、有智慧地做選擇,如何做出抉擇以達到『謝天、謝地、謝人』善終心願。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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