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抽查禽畜水產品 6件動物用藥殘留

食藥署抽查禽畜水產品 6件動物用藥殘留

2014/11/14

(優活健康網記者張瓊之/綜合報導)為維護國人食之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局聯合分工,執行103年度7~8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包括市售鵝肉、鴨肉、烏骨雞、牛肉、貢丸、香腸、豬漢堡肉及羊肉。而檢驗項目,則是包含氯黴素類、硝基呋喃代謝物類、乙型受體素類、磺胺劑、抗原蟲劑類、抗生素多重殘留類、四環黴素類及β-內醯胺類等共113項動物用藥。

檢驗結果發現,有170件與規定相符,6件檢出殘留動物用藥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分別為烏骨雞、貢丸。

不合格的禽畜水產品 將處於銷毀且罰緩

食藥署表示,不合格之檢驗結果已立即傳真通知農業單位及抽樣衛生局,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暨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不合格禽畜水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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