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哺乳權將開罰 公開場合可餵母乳

妨礙哺乳權將開罰 公開場合可餵母乳

2012/7/24

(優活健康網記者杜宇喬/綜合報導)近日有報導刊載,有一位媽媽在某公共場所參觀展覽時哺餵母乳,遭員工認為不雅,要求至地下室哺集乳室哺乳,且其哺集乳室標示亦不清楚,國民健康局對此十分重視,特別鄭重重申,我國對哺乳權相當重視,政府已立法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公共場所應遵行法令規定,並加強員工之宣導與管理,形塑支持母乳哺育的風氣。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立法,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在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之權利。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依第8條,處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行為人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則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除非該場所能證明其行為非因場所內部規定,而且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

除了保障公開哺乳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之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但此措施是為供母親有所選擇,絕不能本未倒置。目前全國共有1659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場所應營造支持母乳哺育的環境、用行動支持母愛與寶寶的健康人權。如果媽媽們有任何關於哺乳之疑問,歡迎至國民健康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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