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哺集乳室認證 營造友善哺乳環境

優良哺集乳室認證 營造友善哺乳環境

2011/9/17

行政院衛生署為保障全國哺乳婦女於公共場所之母乳哺育權,自99年11月24日公布並施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範特定場所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須於一年內(100年11月23日前)完成哺集乳室之設置,違者將處6千至3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施行之際,鼓勵業者營造友善哺乳環境,特進行優良哺集乳室認證工作。今年本市共有307個單位提出申請,包含醫療業、金融業、文化教育單位、交通運輸通訊業、百貨量販業、民間私人企業、中央與北市公務部門等單位;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認證結果,有285間哺集乳室通過優良認證,並依評鑑成績高低不同,分別給予1至3年不等的優良認證效期,此次,共有153間可獲3年優良認證效期,117間可獲2年優良認證效期,15間可獲1年優良認證效期。本局希望透過正面鼓勵的認證機制,促使機構發揮自主管理之精神,以提升本市哺乳環境的品質。

今年「臺北市優良哺集乳室認證」評鑑項目包括五大項:一、位置標示(包含有明顯區隔之空間且建築物內有清楚標示哺集乳室座落位置等),二、設置地點內外部環境(如隱密性、採光及通風設施等),三、內部配備(如可內部上鎖的門、使用中提示、舒適可靠背的椅子、置物空間、有蓋垃圾桶、提供電源設備、緊急求救設備、清潔洗手設備、尿布台或電冰箱等),四、管理維護(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每日清潔維護紀錄、設備定期檢查紀錄、使用規範及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五、提供母乳資訊。

臺北市也特別為優良哺集乳室設計製作一款認證標章,供授證機構掛於哺集乳室門口,除了表揚機構,也提供哺乳媽媽外出哺乳或婦女求職辨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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